9 韋斯敏斯德信條自伊利沙白女王一世以來,英國聖公會成為主教制,就是由 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會,並在公共崇拜中遺傳許多天主 教的禮儀,此舉引起許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滿,這群忠于改革的 人就是當時的清教徒。在1643年,查理士(Charles)當政之時 (1625-1649),當時議院的議員以清教徒居多,他們期盼以清教 徒改革原則重整英國教會,于是在韋斯敏斯德大教堂召開了一個 大型的議會,與會人士有121位牧師,30位議院的議員,及8位列 席的蘇格蘭代表。對于教會應采取的體制,人人看法不同,而以 贊成長老制者居多;在神學的立場上,大家則一致認同加爾文的 觀點,否定阿民念派及羅馬天主教。 經過三年的討論,議會于1646年12月完成了《韋斯敏斯德信 條》,供日后議院及議會之用。信條的內容完整、精確、簡潔、 平衡,每一個句子都經過小組的討論及公開的辯論,參與者陣容 之堅強也屬罕見。信條于數個月后加入聖經的章節引証,是年六 月得到議院的批準。 雖然在英國此信條所獲得的公認只到1660年,但它深受清教 徒的愛戴,在蘇格蘭也為議會及議院所接納;后來隨著新大陸的 移民而傳入北美洲,是在英、美的長老派及北美的公理會與浸信 會中最具影響力之信條。 此信條是加爾文神學,清教徒及聖經融合的結晶,共有三十 三章,其特色有下列幾點: 1. 文中論述的次序為聖經、上帝、世人、基督、拯救、教 會及末世,成為現代教義神學分段的先驅。 2. 開宗第一章的聖經論,華腓德(B.B. Warfield)稱之 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聖經論告白。 3. 預定論在此信條中展現成熟的風貌,平衡地教導了神的主 權與人的自由。 4. 著重聖約神學,以此解釋在歷史中神與人的關系。 5. 確認清教徒所強調的得救的確知。 韋斯敏斯德信條 第一章 論聖經 一、本性之光與創造護理之工,雖彰顯神的善良、智慧和權 能,叫人無可推諉1;但都不足以將得救所必須的,有 關神及其旨 意的知識賜予人2。所以神願意多次多方將自己啟示給 瓷的教會, 並向教會宣布瓷的旨意3;以后,為了更加保守並傳揚 真理的緣故 ,而且為了更堅立教會,安慰教會,扺擋肉體的敗壞,並撒但與 世界的惡意起見,遂將全部啟示筆之于書4。于是,神 先前向瓷百 姓啟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經停止5,故聖經成為我們最 必要的6。 二、在聖經,或筆之于書的神言的名義下,包括舊新約全書 ,即舊約三十九卷,新約二十七卷(書名于此從略)。這些書都 是出于神的默示7,為信仰與生活的準則。 三、一般稱為偽經(Apocrypha)的各卷,既非出于神的默感 ,所以不屬聖經正典,因此(偽經)在神的教會中沒有權威,只 能當作其他屬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8。 四、應受信服的聖經權威,不在乎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証,乃 完全在乎神(瓷是真理的本身)是聖經的著者。因為聖經是神的 話,所以當為我們接受9。 五、我們可能受教會所作之見証的感動與影響,因而對聖經 有高度敬畏的尊重10。聖經主題屬天的性質,教義的效力,文體的 莊嚴,各部的符合,全體的目的(將一切的榮耀都歸給神),人 類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顯示,和其他許多無比的優秀點,以及全 體的完整,都足以証明聖經本身為神言的証據。雖然如此,我們 所以十分接納並確實相信聖經之無謬的真理性與屬神的權威,乃 是由于聖靈內在之工,借著並同著神的話在我們心中所作的見証11。 六、凡神關于瓷自己的榮耀,人的得救,信仰與生活一切所 必須之事的全備旨意,都明明記載在聖經內,或從聖經中推出正 當的與必然的結論;所以無論何時,不可借著聖靈的新啟示,或 憑人的遺傳,給聖經再加上什麼12。雖然如此,但我們承認為了明 了聖經中所啟示的得救知識,聖靈的內在光照是必須的13;並且承 認有些關于敬拜神,和教會行政的某些詳情,因與人類行為和人 類社會是相關的,故亦可憑人的經驗和基督徒的智慧來規定,但 必須時常遵照聖經的一般規則14。 七、聖經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樣清楚,對各人也不都同樣明 了15;但為得救所必須知道,必須相信,必須遵守的 那些事,在聖 經的各處都有清楚的提示與論列,不但是學者,就是不學無術的 人,只要正當使用普通方法,都能得到適當的理解16。 八、用希伯來文(是古時神選民的國語)所寫的舊約,和用 希利尼文(是新約時代各國最通行的文字)所寫的新約,都是受 神直接的靈感,並且由于神特別的照顧與護理,歷經世代,保守 純正,所以是可靠的17;因此一切有關宗教的爭辯??教會終當以聖 經為最高裁判者18。但因神的眾百姓並不都通曉這些聖 經原文,而 且他們對聖經有權利與興味,並以敬畏神的心,聽神吩咐去誦讀 和考查聖經19;所以凡聖經所到之地,都應譯成各國 的通行語20, 使神的話豐豐富富地存在各人心里,令他們可以用討神喜悅的方 式去敬拜?A HREF="#WESTMINSTER1-21">21,並借著聖經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22。 九、解釋聖經的無謬規則就是聖經本身(以經解經)。所以 對聖經哪一部分的真正和圓滿意義發生疑問時(該意義不能有多 種,只有一個),就當用他處較為更明了的經文,借以查究和明 了其真義23。 十、決定宗教上的一切爭論,審查教會會議的一切決議,古 代著者的意見,世人的教訓和私人的靈感,都當以在聖經中說話 的聖靈為最高裁判者,而且對其判決拳拳服膺24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羅二14-15,一19-20,一32,二1,詩十九1-3。 2. 林前一21,二13-14。 3. 來一1。 4. 箴廿二19-21;路一3-4;羅十五4;太四4、7、10;賽八19-20。 5. 來一1-2。 6. 提后三15;彼后一19。 7. 路十六29、31;弗二20;啟廿二18-19;提后三16。 8. 路廿四27、44;羅三2;彼后一21。 9. 彼后一 19、21;提后三16;約壹五9;帖前二13。 10. 提前三15。 11. 約壹二20、27;約十六13-14;林前二10-12;賽五十九21。 12. 提后三15-17;加一8-9;帖后二2。 13. 約六45;林前二9-12。 14. 林前十一13-14,十四26、40。 15. 彼后三16。 16. 詩一一九105、130。 17. 太五18。 18. 賽八20;徒十五15;約五39、46。 19. 約五39。 20. 林前十四6、9、11-12、24、27-28。 21. 西三16。 22. 羅十五4。 23. 彼后一20-21;徒十五15-16。 24. 太廿二29、31;弗二20;徒廿八25 第二章 論神和三位一體 1、神是獨一1永活的真神2,瓷的實在完全是無限的3。至純之 靈4,眼不能見5;無體,無肢體6,無情欲7,無變化8,廣大無邊9 ,永遠10,不可思度11,全能12,全智13,至聖14,最自由15,完全 自存16,瓷為自己的榮耀17,按照自己不變而至公義的旨意行作萬 事18;最慈愛19,恩惠,憐憫,忍耐,有豐盛的善良與真理,赦免 罪孽、過犯與罪惡20;是那殷勤尋求瓷的人的賞賜者21;同時,瓷 的審判最為公義,極其可畏22,恨惡諸惡23,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24。 二、神在自己里面,並由自己而有一切生命25,榮耀26,善良 27,祝福28;單獨在自己里面,並對自己是完全滿足的,不需要瓷 所造的任何被造之物29,也不從他們得到任何榮耀30,但只在他們 里面,借著他們,向他們,並在他們身上彰顯瓷自己的榮耀;瓷 是萬有的獨一根源,萬有都是屬于瓷,借瓷而立,歸于31 ;並且 在萬有之上有至高統治權,借他們,為他們,並在萬有之上行瓷 自己所喜悅的事32。萬事在瓷面前都是赤露敞開, 昭然若揭33;瓷 的知識是無限的,毫無錯誤,並不依靠受造之物34,所以沒有任何 事物對瓷是偶然的或不確定的35。瓷在自己的一切計劃、作為和命 令中都是至聖的36。天使、世人、以及別的受造之物,必當將瓷的 美意所求于他們的敬拜、事奉,或順從都歸給他37。 三、在神的統一性內有屬于一本質、權能、永遠的三個位格 ,即為父的神,為子的神和為聖靈的神38。父不屬那一個,既非所 生,亦無所由出;子永遠由父所生39;聖靈永遠由父和子而出40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申六4;林前八4、6。 2. 帖前一9;耶十10。 3. 伯十一7-9,廿六14。 4. 約四24。 5. 提前一17。 6. 申四15-16;約四24;路廿四39。 7. 徒十四11、15。 8. 雅一17;瑪三6。 9.王上八27;耶廿三23-24。 10. 詩九十2;提前一17。 11. 詩一四五3。 12. 創十七1;啟四8。 13. 羅十六27。 14. 賽六3;啟四8。 15. 詩一一五3。 16. 出三14。 17. 箴十六4;羅十一36;啟四11。 18. 弗一11。 19. 約壹四8、16。 20. 出卅四6-7。 21. 來十一6。 22. 尼九32-33。 23. 詩五5-6。 24. 鴻一2-3;出卅四7。 25. 約五26。 26. 徒七2。 27. 詩一一九68。 28. 提前六15;羅九5。 29. 徒十七24-25。 30. 伯廿二2-3。 31. 羅十一36。 32. 啟四11;提前六15;但四25、35。 33. 來四13 34. 羅十一33-34;詩一四七5。 35. 徒十五18;結十一5。 36. 詩一四五17;羅七12。 37. 啟五12-14。 38. 約壹五7;太三16-17、廿八29;林后十三14。 39. 約一14、18。 40. 約十五26;加四6。 第三章 論神永遠的定旨 一、神從永遠,本瓷自己旨意的至智至聖的計劃,自由、不 變地決定一切將要成的事1。但根據此點,神絕非罪惡之源2,亦不 侵犯被造者的意志,而且也並未廢棄第二原因的自由性或偶然性 ,反而被確立3。 二、雖然神知道在一切假定的條件下可能發生的事4;可是瓷 預定任何事,並非因預知未來的事,或預見在某種條件下要成的 事5。 三、按照神的定旨(聖定),為了彰顯神的榮耀,有些人和 天使6被選定得永生,並其余者被預定受永死7。 四、神如此選定和預定的這些天使和人,都是經過個別地又 不可變地計劃;而且他們的數目是如此確定,既不可增,又不可 減8。 五、在人類中蒙神選定得生命的人,是神從創立世界以前, 按照瓷永遠與不變的目的,和自己意志的隱秘計劃和美意,已經 在基督里揀選了(他們)得到永遠的榮耀9。此選定只是出于神自 由的恩寵與慈愛,並非由于神預見他們的信心、善行,或在信心 與善行中的耐久性,或以被造者中其他任何事,作為神選定的條 件或動因10,總之這都是要使瓷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贊11。 六、神既指定蒙選召者得榮耀,所以瓷便借著瓷自己意志的 永遠與最自由的宗旨,預定了達此目的的一切手段12。蒙選召者, 雖在亞當里墮落了,卻被基督所救贖13;到了適當的時候,由于聖 靈的工作,選召他們對基督發生有效的信心;被稱為義,得兒子 的名分,成聖14,借著信,得蒙瓷能力的保守,以致得救15。除了 蒙神選召的人以外,無人被基督救贖,蒙有效恩召,稱義,得兒 子的名分,成聖與得救16。 七、至于其余的人類,神乃是按照瓷自己意志不可測的計劃 ,隨心所欲施與或保留慈愛,為了瓷在受造者身上彰顯主權能力 的榮耀之故,瓷就樂意放棄他們,並指定他們為自己的罪受羞辱 、遭忿怒,使瓷榮耀的公義得著稱贊17。 八、此預定的教義至為深奧,所以當特別慎重並留心處理18, 好叫凡聽從神在其聖言中所啟示之旨意的人,可以從他們有效蒙 召的確實性上,確信自己永遠蒙揀選19。如此,這教義對那些凡以 真心順從福音的人,就提供了謙虛、勤勉與豐富安慰的題材20,對 神就提出贊美、敬畏與贊嘆的題材21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弗一11;羅十一33,九15、18;來六17。 2. 雅一13、17;約壹一5;傳七29。 3. 徒二23,四27-28;太十七12;約十九11;箴十六33。 4. 徒十五18;撒上廿三11-12;太十一21、23。 5. 羅九11、13、16、18。 6. 提前五21;太廿五41。 7. 羅九22-23;弗一5-6;箴十六4。 8. 提后二19;約十三18。 9. 弗一4、9、11;羅八30;提后一9;帖前五9。 10. 羅九11、13、16;弗一4、9。 11. 弗一6、12。 12. 彼前一2;弗一4-5,二10;帖后二13。 13. 帖前五9-10;多二14。 14. 羅八30;弗一5;帖后二13。 15. 彼前一5。 16. 約十七9,六64-65,十26,八47;羅八28-39;約壹二19。 17. 太十一25-26;羅九17-18、21-22;提后二19-20;猶4;彼前二8。 18. 羅九20,十一33;申廿九29。 19. 彼后一10。 20. 羅十一5-6、20,八33;彼后一10;路十20。 21. 弗一6;羅十一33。 第四章 論神創造之工 一、為父、子、聖靈的神1,為彰顯自己的永能、 智慧與仁愛 的榮耀2,就歡喜起初從無中創造原始的世界,並其中 一切有形無 形的事物,需時六日,並都甚好3。 二、在神造了一切其他的被造物之后,就造了人,男人女人4 ,他們擁有理性的與不朽的靈魂5,又本著自己的形象 賦與他們知 識、仁義和真聖潔6,雖有神的律法寫在他們的心里7,且有履行律 法的能力8,然而在干犯(律法)的可能性之下,即被任憑自己的 意志,所以這意志是可以改變的9。除了這在他們心中所寫下的律 法以外,他們受到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的命令;他們遵守 這命令時,就能得到與神相交的幸福10,又能統治被造之物11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來一2;約一2- 3?創一2;伯廿六13,卅三4。 2. 羅一20;耶十12;詩一O四24,卅三5-6。 3. 創一;來十一3;西一16;徒十七24。 4. 創一27。 5. 創二7;傳十二7;路廿三43;太十28。 6. 創一26;西三10;弗四24。 7. 羅二14-15。 8. 傳七29。 9. 創三6;傳七29。 10. 創二17,三8-11、23。 11. 創一26、28;詩八6-8。 第五章 論神護理之工 一、萬物的偉大創造者神實在是借著瓷的至智與聖潔的護理1 ,根據瓷無謬的預知2,自己意志的自由與不變的計劃3,又為了叫 自己的智慧、能力、正義、善良與憐憫的榮耀得著稱贊4 ,來保持5 、指導、處理並統治一切被造者,他們的行為以及所發生的事6, 從最大的以至最小的7。 二、萬事萬物雖然在神(第一原因)的預知與聖定的關系內 ,毫無變更而準確地發生8;但神用同一的護理,根據第二原因的 種類,必然地、自由地,或偶爾地來規定所發生的事9。 三、神在瓷普通的護理中雖使用手段(方法)10,但瓷也隨己 意,不用手段11,超乎手段12,並反乎手段,自由行事13。 四、神的全能、莫測的智慧與無限的善良在瓷的護理中如此 彰顯,甚至延及(人類的)第一次墮落14,也以各樣的配合,為了 神自身的聖旨的緣故15,對那些罪予以最智慧最有能力的限制16, 並且支配管轄諸罪17;然而罪是從受造而出,絕不是由神而出。神 既至聖至義,故絕非亦不能為罪惡之源,或罪惡之贊同者18。 五、最智慧、公義與恩慈的神時常讓瓷的兒女有時遭受多方 的試探,和他們自己內心的敗壞,為他們以往的罪懲罰他們,或 向他們啟發敗壞的潛力,和他們內心的詭詐,為要使他們謙卑19; 又使他們更進一步地與神親近,不斷地依靠神,使他們更加儆醒 防備將來一切犯罪的時機,以及為了其他各種公義與聖潔的目的20。 六、論到那些因以往的罪而盲目頑固21的邪惡與不敬虔之人, 為公義審判者的神,不但不施恩給他們(借此恩典就能光照他們 的悟性,影響他們的內心)22;而且有時也收回他們已得的恩賜23 ,因他們敗壞的緣故就使他們遇到犯罪的時機24;同時把他們交付 給自己的私欲,世界的引誘,與惡魔的勢力25。因此,他們甚至在 神所使用令別人軟化的手段之下,反而令自己剛硬26。 七、神的護理之工既然普及一切受造之物,更用特別的方法 照顧瓷的教會,並為教會得益而處理萬事27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箴十五3;詩一O四24,一四五17;代下十六9。 2. 徒十五18;詩九十四8-11。 3. 弗一11;詩卅三10-11。 4. 賽六十三14;弗三10;羅九17;創四十五7;詩一四五7。 5. 來一3。 6. 但四34-35;詩一三五6;徒十七25-26、28;伯卅八,卅九, 四十,四十一。 7. 太十29-31,六26、30。 8. 徒二23。 9. 創八22;耶卅一35;出廿一13;申十九5;王上廿二28、34;賽十6-7。 10. 徒廿七31、44;賽五十五10- 11;何二21-22。 11. 何一7;太四4;伯卅四10。 12. 羅四19-21。 13. 王下六6;但三27。 14. 羅十一32-34;撒下廿四1,十六10;代上廿一1,十4、13-14; 王上廿二22-23;徒二23,四27-28。 15. 創五十20;賽十6-7、12。 16. 詩七十六10;王下十九28。 17. 徒十四16。 18. 雅一13-14、17;約壹二16;詩五十21。 19. 代下卅二25-26、31;撒下廿四1。 20. 林后十二7-9;詩七十三1-4,七十七1、10、12;可十四66-72; 約廿一15-17。 21. 羅一24、26、28;十一7-8。 22. 申廿九4。 23. 太十三12,廿五29。 24. 申二30;王下八12-13。 25. 詩八十一11-12;帖后二10-12。 26. 出七3,八15、32;林后二15-16;賽八14;彼前二7-8; 徒廿八26-27;賽六9-10。 27. 提前四10;摩九8-9;羅八28;賽四十三3-5、14。 第六章 論人的墮落、罪惡和刑罰 一、我們的始祖,因被撒但的狡智與試探所誘惑,就吃了禁 果而犯罪1。然而神願意按照瓷的智慧與聖潔的計劃,為了配合自 己的榮耀,就準許他們(所犯的)這個罪2。 二、因此罪使他們從原始之義,並與神的交往上墮落了3,于 是死在罪中4,並且靈魂和身體的一切才能與各部分都完全玷污了5。 三、始祖既為全人類的根源6,此罪的孽就歸給他們的后裔, 並且在罪中之死與敗壞的天性,就遺傳給他們所生出的子孫7。 四、從這個原始的敗壞中,生出一切的現行過犯8(即本身所 犯的罪);由于此敗壞性,我們對一切的善全然避忌9,無能為力 ,且反對之,完全傾向邪惡10。 五、此種天性的敗壞,在今生的時候,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 生之人的里面11。此敗壞性雖然借著基督得赦免,而被克服,但其 本身並它所有的活動實在是罪12。 六、凡是罪(不拘原罪抑或本罪)就干犯神公義的律法,也 是違背神的律法13,在其本性上就將罪責歸給罪人14,為了這個緣 故就遭受神的忿怒15,與律法的咒詛16,如此服在死權之下17,受 精神的18、暫時的19,與永遠的一切痛苦20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創三13;林后十一3。 2. 羅十一32。 3. 創三6-8;傳七29;羅三23。 4. 創二17;弗二1;羅五12。 5. 多一15;創六5;耶十七9;羅三10-19。 6. 創一27-28,二16-17;徒十七26;羅五12、15-19; 林前十五21-22、49。 7. 詩五十一5;創五3;伯十四4,十五14。 8. 雅一14-15;弗二2-3;太十五19。 9. 創六5,八21;羅三10-12。 10. 羅五6,八7,七18;西一21。 11. 約壹一8、10;羅七14、17-18、23;雅三2;箴二十9;傳七20。 12. 羅七5、7-8、25;加五17。 13. 約壹三4。 14. 羅二15,三9、19。 15. 弗二3。 16. 加三10。 17. 羅六23。 18. 弗四18。 19. 羅八20;哀三39。 20. 太廿五41;帖后一9 第七章 論神與人所立的約 一、神與受造者之間的距離是如此遙遠,甚至雖有理性的人 都當順服神為其創造者,然而若非借著在神那方面的自動謙就, 他們絕不能從神有所獲得,作為他們的祝福與賞賜,神願意用立 約的方法來表明瓷這種俯就1。 二、神與人所立的初約乃是行為(工作)之約2,以完全的和 個人的順服為條件3,神在此約中將生命應許給亞當;並在他里面 應許給他的后裔4。 三、人既因墮落使自己不可能借此約得生命,主就願意立第 二約5,普通稱為恩典之約。他憑此約將生命與救恩借耶穌基督白 白賜給罪人,要他們信耶穌基督而得救6;並應許將聖靈賜給一切 預定得生命的人,使他們願意並能相信7。 四、此恩典之約在聖經中往往以遺命的名稱說明,乃指立遺 命者耶穌基督之死,並指出由遺命所留下的永遠產業及其所屬的 一切事8。 五、此約在律法時代與福音時代的實施各有不同9。在律法時 恩約之實施乃借應許、預言、獻祭、割禮、逾越節的羔羊,以及 傳給猶太人的其他預表和禮儀,都是預指那要來的基督10,而且這 些在當時是夠用而有效的;借著聖靈的活動,來教誨並建立選民 對所應許的彌賽亞有信心,借著瓷11才能得著完全的赦罪,與永遠 的救恩。此約稱為舊約12。 六、在福音時代,當實體基督彰顯的時候13,實施此約的條例 乃是聖道的傳揚、洗禮和主餐之聖禮的執行14;這些條例為數雖少 ,而且在實施上更為單純,又少有外表的光榮,然而在這些條例 中對萬國,連猶太人帶外邦人15,更充分地闡明了証據與屬靈的效 力16。此約稱為新約17。所以是兩個本質上並非不同的恩典之約, 乃是在不同的時代只是一個而又相同的約18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賽四十13-17;伯九32-33,廿二2-3,卅五7-8;撒上二25; 詩一一三5-6,一OO2-3;路十七10;徒十七24-25。 12. 加三12;何六7;創二16-17。 13. 創二17;加三10。 14. 羅十5,五12-20。 15. 加三21;羅八3,三20-21;創三15;賽四十二6。 16. 可十六15-16;約三16;羅十6、9;加三11。 17. 結卅六26-27;約六44-45。 18. 來九15-17,七22;路廿二20;林前十一25。 19. 林后三6-9。 110. 來八,九,十;羅四11;西二11-12、17;林前五7。 111. 林前十1-4;來十一13;約八56。 112. 加三7-9、14。 113. 西二17;加二17。 114. 太廿八19-20;林前十一23-25。 115. 太廿八19;弗二15-19。 116. 來十二22-27;耶卅一33-34。 117. 路廿二20;來八7-9。 118. 加三14、16;徒十五11;羅三21-23、30;詩卅二1; 羅四3、6、16-17、23-24;來十三8。 第八章 論中保基督 一、神按瓷永遠的旨意,選定瓷的獨生子主耶穌,作神人之 間的中保1;為先知2、祭司3,和君王4,教會的元首和救主5,承受 萬有的6,審判世界的7,神從永遠就將百姓賜給瓷為后裔8,而且 到了時候,借著瓷得贖、蒙召、稱義,成聖並得榮9。 二、神的兒子,三位一體中的第二位,既是惟一永遠的神, 與父同質同等,及至日期滿足的時候,就取人性10,連人性所具有 的一切本質,和共有的軟弱于己身,只是無罪11;瓷借聖靈的大能 ,在童貞女馬利亞的胎中用她的本質成孕12。所以完整無缺,而又 是相異的二性,即神性與人性,毫無轉化,合成或混合,不可分 地結合于一位格之內13。這位就是真神真人,卻是一位基督,神人 間的惟一中保14。 三、主耶穌既如此在人性與神性上聯結,就受無限量之聖靈 的潔凈與恩膏15;既在瓷里面有智慧和知識的一切寶藏16,父就喜 歡叫一切的豐富住在瓷里面17。其目的乃是借著瓷的聖潔、無惡、 無玷污,並所充滿的恩典和真理18,使瓷得以全備,以便執行中保 和保証人的職分19。這職分並不是瓷自己取來的,乃是蒙父召而任 此職20,父把一切的權柄和審判交在瓷手中,並且命令執行之21。 四、主耶穌極其樂意擔任這職分22;為了執行這職分,所以瓷 生在律法之下23,而且完全成就了律法24,在瓷的靈魂里直接忍受 了最大的痛苦25,在瓷的身體中受了極疼痛的苦楚26,被釘而死27 ;被埋葬,暫處于死權之下,但未見朽壞28。第三天瓷帶著受苦時 的同一身體29從死里復活30;又帶身體升入高天,坐在瓷父的右邊31, 為我們代求32;並要在世界的末了,再來審判世人和天使33。 五、主耶穌憑瓷完全的順服並犧牲自己,借永遠的靈一次獻 給神,來完全滿足瓷父的公義34;為父所賜給瓷的人非但獲得和好 ,也獲得天國永遠的基業35。 六、救贖之工雖未在基督成肉身之前實際完成,但救贖的實 力、效果與利益,卻從世界之初借著那些應許、預表,與祭物繼 續傳給歷代神所揀選的人;在這些應許、預表和祭物中,瓷被顯 明為擊破蛇頭的女人后裔,是從創世以來被殺的羔羊,是昨日、 今日、以后永在的基督36。 七、基督按著瓷的神人二性,來執行瓷為中保的工作;借每 一性作其固有的事37,但有時在聖經中,由于基督位格的一致性, 所以瓷位格中的此一性固有的事,也歸屬于彼一性38。 八、基督對那些得蒙救贖的人,就確實地、有效地將這救贖 應用在他們身上並傳達給他們39;為他們代求40,借聖道將救恩的 奧秘啟示給他們41;借著瓷的靈有效地勸勉他們相信而順服;借著 瓷的道和瓷的靈來管理他們的心42;借著瓷的全能全智,來勝過他 們的一切仇敵,而且所用的方式與瓷奇妙莫測的旨意相合43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賽四十二1;彼前一19-20;約三16;提前二5。 2. 徒三22;申十八15。 3. 來五5-6。 4. 詩二6;路一33。 5. 弗五23。 6. 來一2。 7. 徒十七31。 8. 約十七6;詩廿二30;賽五十三10。 9. 提前二6;賽五十五4-5;林前一30。 10. 約一1、14;約壹五20;腓二6;加四4。 11. 來二14、16-17,四15。 12. 路一27、31、35;加四4。 13. 路一35;西二9;羅九5;彼前三18;提前三16。 14. 羅一3-4;提前二5。 15. 詩四十五7;約三34。 16. 西二3。 17. 西一19。 18. 來七26;約一14。 19. 徒十38;來十二24,七22。 20. 來五4-5。 21. 約五22、27;太廿八18;徒二36。 22. 詩四十7-8;來十5-10;約十18;腓二8。 23. 加四4。 24. 太三15,五17。 25. 太廿六37-38;路廿二44;太廿七46。 26. 太廿六,廿七。 27. 腓二8。 28. 徒二23-24、27,十三37;羅六9。 29. 林前十五3-4。 30. 約二十25、27。 31. 可十六19。 32. 羅八34;來九24,七25。 33. 羅十四9-10;徒一11,十42;太十三40-42;猶 6;彼后二4。 34. 羅五19;來九14、16,十14;弗五2;羅三25-26。 35. 但九24、26;西一19-20;弗一11、14;約十七2;來九12、15。 36. 加四4-5;創三15;啟十三8;來十三8。 37. 來九14;彼前三18。 38. 徒二十28;約三13;約壹三16。 39. 約六37、39,十15-16。 40. 約壹二1-2;羅八34。 41. 約十五13、15;弗一7-9;約十七6。 42. 約十四16;來十二2;林后四13;羅八9、14、十五18-19;約十七17。 43. 詩一一O1;林前十五25-26;瑪四2-3;西二15。 第九章 論自由意志 一、神把本性的自由賦予人的意志,這意志既不受強迫趨向 善惡,也不受本性絕對的必然所決定的去行善或作惡1。 二、人在無罪的狀態中,有自由與能力行善,並行神所喜悅 的事2,但那所有性是可變的,所以他可能從那狀態中墮落3。 三、人由于墮落在有罪的狀態中,已經完全喪失一切行任何 關乎得救的屬靈善事之意志力4;所以他既是一屬血氣的人,與善 完全相反5,又死在罪中6,就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去改變自己的心, 或預備改變自己的心7。 四、當神使罪人改心並把他遷移至恩典狀態中時,神就把他 從罪惡本性的捆綁中解放出來8,並惟獨借著瓷的恩典,使他有行 屬靈善事的意志與能力9;但因為他尚有殘余的敗壞,所以他既不 完全,也不專一立志向善,他也立志向惡10。 五、惟獨在榮耀狀態中,人的意志才能有完全與不可改變的 自由,以致向善11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太十七12;雅一14;申三十19。 2. 傳七29;創一26。 3. 創二16-17,三6。 4. 羅五6,八7;約十五5。 5. 羅三10、12。 6. 弗二1、5;西二13。 7. 約六44、65;弗二2-5;林前二14;多三3-5。 8. 西一13;約八34、36。 9. 腓二13;羅六18、22。 10. 加五17;羅七15、18-19、21、23。 11. 弗四13;西十二23;約壹三2;猶一24。 第十章 論有效的恩召 一、凡神所預定得生命的人,而且只有這些人,瓷喜歡在指 定與悅納的時候,本著瓷的道與靈1,有效地召他們2出離本性之罪 與死的狀態,而到耶穌基督的恩典與拯救中3。在屬靈與得救的事 上光照他們的心,以致明白有關神的事4,除掉他們的石心,賜給 他們一顆肉心5,更新他們的意志6。用瓷的大能使他們決定向善, 並有效地吸引他們來就耶穌基督7。但他們來是極其自由的,因他 們的決志是被主的恩造成的8。 二、此有效的恩召是惟獨出于神白白的與特別的恩典,絲毫 不是由于在人里面預見什麼9。因人在這恩召上全屬被 動,及至被 聖靈感化和更新10,他才能回應此召,並接納在此 恩召中所提供和 傳達的恩惠11。 三、死于幼年被選的嬰孩,已被基督借聖靈而重生得救了12, 聖靈何時,何處,用何方法作工,皆隨己意13。 另有一些在外部未 能蒙神話語呼召的選民,也都照樣得救14。 四、其他未蒙揀選者,他們雖然蒙神話語的呼召15,或許有聖 靈一些普通的感動16,但他們並未真正歸向基督,所以不能得救17 。不承認基督教的人,更不能靠任何其他別的方法,不拘如何殷 勤按照自然之光與自己所承認的宗教來過生活,也不能得救18。若 主張說他們可以得救,乃為有害且極可憎的事19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帖后二13-14;林后三3、6。 2. 羅八30,十一7;弗一10-11。 3. 羅八2;弗二1-5;提后一9-10。 4. 徒廿六18;林前二10、12;弗一17-18。 5. 結卅六26。 6. 結十一19,卅六27;腓二13;申三十6。 7. 弗一19;約六44-45。 8. 歌一4;詩一一O3;約六37;羅六16-18。 9. 提后一9;多三4-5;弗二4-5、8-9;羅九11。 10. 林前二14;羅八7;弗二5。 11. 約六37;結卅六27;約五25。 12. 路十八15-16;徒二38-39;約三3、5;約壹五12;羅八9。 13. 約三8。 14. 約壹五12;徒四12。 15. 太廿二14。 16. 太七22,十三20-21;來六4-5。 17. 約六64-66,八24。 18. 徒四12;約十四6,四22,十七3;弗二12。 19. 約貳一9-11;林前十六22;加一6-8。 第十一章 論稱義 一、凡神以有效恩召所召來的人,也白白稱他們為義1。神稱 他們為義並不是借著將義注入在他們里面,乃是憑著赦免他們的 罪,算他們為義,並接納他們為義人。並不是因為他們里面有何 成就,或因他們所行的,惟獨因基督自己的緣故;並非由于將信 的本身,相信的行動,或任何其他在聽福音上的順服歸屬給他們 ,就算為他們的義;乃是借著將基督的順服與滿足(神公義的要 求)歸給他們2,以致他們才能憑信心接納瓷,並安息在瓷的義上 ;這信心並不是出于他們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3。 二、如此接受並在基督和瓷的義上得安息的信心,乃是稱義 的唯一憑借(手段)4;然而在被稱義者的心中並不是單有信,也 伴隨著一切別的拯救之恩,而且這信心並不是死的,乃是使人生 發仁愛的信心5。 三、基督憑著瓷的順服和受死,完全清償了凡如此被稱為義 之人的罪債,並為他們獻上適當的、真實的、圓滿的祭來滿足父 神的公義6。然而基督既為他們被父神賜下7,而且瓷的順服與滿足 就當作是他們的,被父悅納8,二者是白白賜給的,並非因他們里 面有任何功德,所以他們的稱義是惟獨出于白白的恩典9,為的是 叫神絕對的公義和豐富的恩慈,在罪人稱義上可以得著榮耀10。 四、神從創立世界以前便命定稱一切選民為義11,在日期滿足 的時候,基督就為他們的罪死了,為他們的稱義而復活了12;雖然 如此,但他們必須等到聖靈在適當的時候,實際將基督賜給他們 ,才得稱義13。 五、神繼續赦免被稱義之人的罪14,他們雖然永遠不能從稱義 的地位上墮落15,但他們可能因罪遭受神如父之忿怒,他們若不自 卑、認罪、求饒,並重新相信悔改,就不能再得父神笑臉的光照16。 六、舊約時代的信徒稱義,與新約時代的信徒稱義在各方面 都是同一的17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羅八30,三24。 2. 羅四5-8,三22、24-25、27-28,五17-19;林后五19、21; 多三5、7;弗一7;耶廿三6;林前一30-31。 3. 徒十44,十三38-39;加二16;腓三9;弗二7-8。 4. 約一12;羅三28,五1。 5. 雅二17、22、26;加五6。 6. 羅五8-10、19;提前二5-6;希十10、14;但九24、26; 賽五十三4-6、10-12。 7. 羅八32。 8. 林后五21;太三17;弗五2。 9. 羅三24;弗一7。 10. 羅三26;弗二7。 11. 加三8;彼前一2、19-20;羅八30。 12. 加四4;提前二6;羅四25。 13. 西一21-22;加二16;多三4-7。 14. 太六12;約壹一7、9,二1-2。 15. 路廿二32;約十28;來十14。 16. 詩八十九31-33,五十一7-12,卅二5;太廿六75; 林前十一30、32;路一20。 17. 加三9、13-14;羅四22-24;來十三8。 第十二章 論兒子的名分 神在瓷的獨生子里,並為了瓷獨生子耶穌基督的緣故,將得 兒子名分的恩典,賜給凡被稱義的人1,借此他們被歸入神子民的 數目中,得享神眾子的自由和權利2。他們身上有神的名字3,接受 那為兒子名分的靈4,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寶座前5,呼叫阿爸父6 ;蒙父的憐憫7、保護8、供養9和管教10,但永不被撇棄11,反受印 記,等到得贖的日子來到12,承受應許13,為神永遠救恩的后嗣14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弗一5;加四4-5。 2. 羅八17;約一12。 3. 耶十四9;林后六18;啟三12。 4. 羅八15。 5. 弗三12;羅五2。 6. 加四6。 7. 詩一O三13。 8. 箴十四26。 9. 太六30、32;彼前五7。 10. 來十二6。 11. 哀三31。 12. 弗四30。 13. 來六12。 14. 彼前一3-4;來一14。 第十三章 論成聖 一、凡蒙有效恩召而被重生的人,既在他們里面創造新靈和 新心,就更因基督的死與復活1,借著道並住在他們里面的聖靈2, 使他們個人實際成聖。罪身的權勢被毀壞3,屬乎肉身的各種情欲 逐漸衰弱而被治死4,而且他們在一切得救之恩上越發活潑而得堅 固5,以致得到實際的真聖潔,人非聖潔不能見主6。 二、此成聖之工雖是貫徹于整個人性之內7,但在今生不得完 全。在每一部分之內仍有些腐敗性的殘余存在8;因此(在信徒心 中)常有繼續與不可和解的戰爭,情欲和聖靈相爭,聖靈和情欲 相爭9。 三、在此戰爭中,那殘存的腐敗性雖一時甚占優勢10,然而那 蒙神重生的部分,借著從基督成聖之靈所得不斷供應的能力,終 必得勝11;如此聖徒在恩典中有長進12,敬畏神得以成聖13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林前六11;徒二十32;腓三10;羅六5-6。 2. 約十七17;弗五26;帖后二13。 3. 羅六6、14。 4. 加五24;羅八13。 5. 西一11;弗三16-19。 6. 林后七1;來十二14。 7. 帖前五23。 8. 約壹一10;羅七18、23;腓三12。 9. 加五17;彼前二11。 10. 羅七23。 11. 羅六14;約壹五4;弗四15-16。 12. 彼后三18;林后三18。 13. 林后七1。 第十四章 論得救的信心 一、信心的恩惠乃是基督的靈在蒙神揀選之人心中所作的工1 ,使他們相信以致靈魂得救
Translated by Dr. Charles Chao D. D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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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;這信心是通常由聽神的道而發生的 3 ,而且借著神道的宣揚,聖禮的執行和祈禱而得增長並堅固 4。 二、借此信心,基督徒相信凡在聖經中所啟示的都為真實, 因為神自己的權威在其中說話 5,又當按照聖經中各段章節所說的 去行。既順服其命令 6,畏懼其警戒 7,持守神在其中所賜為今生和 來生的應許 8。但得救信心的主要活動乃是憑恩典之約,惟獨接受 並依靠基督而得稱義、成聖,和永生 9。 三、此信心的程度不同,或強或弱 10,雖多次多方受打擊,被 挫折,但終必得勝 11;並在多人里面增長,以致借那為我們信心創 始成終的基督 12獲得充足的信心 13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林后四13;弗一17-19,二8。 2. 羅十14、17。 3. 來十39。 4. 彼前二2;徒二十32;羅四11,一16-17;路十七5。 5. 約四42;帖前二13;約壹五10;徒廿四14。 6. 羅十六26。 7. 賽六十六2。 8. 來十一13;提前四8。 9. 約一12;徒十六31,十五11;加二20。 10. 來五13-14;羅四19-20;太六30,八10。 11. 路廿二31-32;弗六16;約壹五4-5。 12. 來六11-12,十22;西二2。 13. 來十二2。 第十五章 論得生命的悔改 一、得生命的悔改乃是一種福音的恩惠1。所以凡傳福音的人 ,不單傳相信基督的道理,也應傳悔改的道理2。 二、罪人借著悔改,不但看見又覺悟到自己的罪與神的聖性 和義律相違反的危險,而且也看到又覺悟到自己罪的污穢可憎, 罪人既明白神在基督里向悔改之人所顯的恩慈,就為自己的罪憂 傷而恨自己的罪,以致轉離一切罪惡歸向神3,又立志竭力在神所 有的誡命中與瓷同行4。 三、悔改雖然不能算作對罪的償還,或得赦免的主因5,因為 罪得赦免乃是神在基督里白白的恩典6;但悔改對所有的罪人是必 要的,因為沒有悔改,人不能得赦免7。 四、小罪不能因其小,而不被定罪8;大罪不能因其大,而令 真心悔改之人沉淪9。 五、人不應該以概括的悔改為滿足,竭力為自己特殊的罪而 特別悔改乃人人的本分10。 六、人人都當向神私自認罪,祈求赦免11,由此,並由于離棄 罪惡,他就必蒙憐憫12;所以得罪弟兄,或基督教會的人,就當借 著私自或公開的認罪並為罪憂傷,甘心向那受觸犯的人表示悔改13 ;于是那受觸犯者,就當與他和好,且以愛心接待他14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亞十二10;徒十一18。 2. 路廿四47;可一15;徒二十21。 3. 結十八30-31,卅六31;賽三十22;詩五十一4; 耶卅一18-19;珥二12-13;摩五15;詩一一九128;林后七11。 4. 詩一一九6、59、106;路一6;王下廿三25。 5. 結卅六31-32,十六61-63。 6. 何十四2、4;羅三24;弗一7。 7. 路十三3、5;徒十七30-31。 8. 羅六23,五12;太十二36。 9. 賽五十五7;羅八1;賽一16、18。 10. 詩十九13;路十九8;提前一13、15。 11. 詩五十一4-5、7、9、14,卅二5-6。 12. 箴廿八13;約壹一9。 13. 雅五16;路十七3-4;書七19;詩五十一。 14. 林后二8;加六1-2。 第十六章 論善行 一、只有神在聖經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1,沒有聖經的 根據,專憑人盲目的熱心,或以善良意圖為口實而設計出來的事 ,並非善行2。 二、這些因遵守神之誡命而有的善行,乃是真而活信心的果 實與証據3;信徒借以表示他們的感恩4,堅固得救的確信5,造就 弟兄的德行6,美飾所承認的福音7,堵住敵人的口8,而歸榮耀與 神9。因為他們乃是神的工作,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10;既結出成 聖的果子,結局就得永生11。 三、信徒行善的能力絕不是出于自己,乃完全由于基督的靈12 。信徒為要達到行善的地步,在已經領受的諸般恩典之外,還需 要此同一聖靈的實際影響在他們里頭活動,叫他們立志行事,成 就瓷的美意13。然而他們不可因此疏懈,以為除非受聖靈的特別 感動,就無需盡任何本分;反倒應當殷勤,激發神在他們里面的 恩典14。 四、那些今生在順服上能達到最高階段的人,所有的善行絕 不能超過神所要求的,而作出比那更分外的事,因為他們在許多 所應盡的本分上都有所虧欠15。 五、我們不能憑著善行從神的手中賺得赦罪,或永生,因為 在善行與未來的榮耀之間有極度的不均衡,而且在我們與神之間 又有無限的距離,我們既不能憑善行叫神得益處,又不能補償我 們以往的罪債16;我們盡力而為,我們只不過是盡我們當盡的本分 ,乃是無用的仆人17;因為凡是善良的行為都是出于神的靈18;凡 是我們所作的,都有玷污攙雜許多軟弱和不完全,所以經不起神 嚴格的審判19。 六、然而,信徒的人格既借基督蒙悅納,他們的善行也在瓷 里面蒙悅納20。這並不是說,他們今生在神眼中毫無瑕疵,無可指 摘21;乃是說,因為神在瓷兒子里看那些善行,這些善行雖有許多 弱點和不完全,但出于至誠,瓷就喜歡接納並加以報答22。 七、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,按事體的本身來說,雖然是神所 吩咐的,對己對人都有益處23,但並非出自信仰所潔凈的心,也不 是按照正當的方法24,即根據神的話所行的25,沒有榮耀神的正當 目的26;所以這些行為是罪惡的,不能討神的喜悅,也不能叫人有 從神領受恩典的資格27。然而他們若忽視善行便更為有罪,不討神 的喜悅28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彌六8;羅十二2;來十三21。 2. 太十五9;賽廿九13;彼前一18;羅十2;約十六2;撒上十五21-23。 3. 雅二18、22。 4. 詩一一六12-13;彼前二9。 5. 約壹二3、5;彼后一5-10。 6. 林后九2;太五16。 7. 多二5、9-12;提前六1。 8. 彼前二15。 9. 彼前二12;腓一11;約十五8。 10. 弗二10。 11. 羅六22。 12. 約十五4-6;結卅六26-27。 13. 腓二13,四13;林后三5。 14. 腓二12;來六11-12;彼后一3、5、10-11; 賽六十四7;提后一6;徒廿六6-7;猶20-21。 15. 路十七10;尼十三22;伯九2-3;加五17。 16. 羅三20,四2、4、6,八18;弗二8-9;多三5-7; 詩十六2;伯廿二2-3,卅五7-8。 17. 路十七10。 18. 加五22-23。 19. 賽六十四6;加五17;羅七15、18; 詩一四三2,一三O3。 20. 弗一6;彼前二5;出廿八38;創四4;希十一4。 21. 伯九20;詩一四三2。 22. 來十三20-21,六10;林后八12;太廿五21、23。 23. 王下十30-31;王上廿一27、29;腓一15-16、18。 24. 創四5;來十一4、6。 25. 林前十三3;賽一12。 26. 太六2、5、16。 27. 該二14;多一15,三5;摩五21-22;何一4;羅九16。 28. 詩十四4,卅六3;伯廿一14-15;太廿五41-45,廿三23。 第十七章 論聖徒的堅守 一、凡神在瓷愛子里收納,並用瓷的靈有效地召選而成為聖 潔的人,雖不能完全,也不能至終從恩典的地位中墮落;反要保 守這地位,一直到底,永遠得救1。 二、聖徒的這種堅守到底,並非由于他們自己的自由意志, 乃在乎從父神白白而不變之愛所流出之揀選預旨的不變性2;也在 乎耶穌的功德和代求的效力3;由于聖靈的同在和神的種子在他們 里面4,並由于恩典之約的本質5。從此也生出耐久的確實性與無謬 性6。 三、然而聖徒由于撒但和世界的試探,在他們心中仍存的敗 壞優勢,並忽視他們堅守的方法,可能陷入大罪之中7,並一時在 其中繼續8。因此觸犯神的怒氣9,令聖靈擔憂10,剝奪了所受的恩 慈和安慰11,使心變為頑固12,良心受傷13,損害並毀謗他人14,自 取今生的審判15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腓一6;彼后一10;約十28-29;約壹三9;彼前一5、9。 2. 提后二18-19;耶卅一3。 3. 來十10、14,十三20-21,九12-15,七25;羅八33-39; 約十七11、24;路廿二32。 4. 約十四16-17;約壹二27,三9。 5. 耶卅二40;希八10-12。 6. 約十28;帖后三3;約壹二19;帖前五23-24。 7. 太廿六70、72、74。 8. 詩五十一標題,五十一14;撒下十二9、13。 9. 賽六十四5、7、9;撒下十一27。 10. 弗四30。 11. 詩五十一8、10、12;啟二4;歌五2-4、6。 12. 賽六十三17;可六52,十六14;詩九十五8。 13. 詩卅二3-4,五十一8。 14. 撒下十二14。 15. 詩八十九31-32;林前十一32。 第十八章 論恩惠和得救的確信 一、偽善者以及其他未重生的人,雖可憑虛偽的盼望和肉體 的自負,以為自己是在神的愛顧和得救的狀態中而自欺1;這種希 望終必落空2,但那真相信主耶穌,誠實愛瓷,以無愧的良心竭力 在神面前行事的人,今生可以確實知道他們是處于蒙恩的地位上3 ,並且在神榮耀的盼望中歡喜,這盼望永不致叫他們羞愧4。 二、這種確信,並非以可錯謬的希望為根基之空幻推測的與 蓋然性的確信5,乃是以救恩諸般應許的真理6,所應許之諸般恩惠 的內証7,和那賜兒子名分的聖靈與我們的靈,同証我們是神的兒 女8的見証為根基之無謬信仰的確信。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 ,我們受了瓷的印記,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9。 三、此無謬的確信並非屬于信仰的本質,所以真信徒在獲得 此確信之前,要長久的等待,經過許多困苦奮斗10;然而,真信徒 由于聖靈得知神所白白賜給他的事,他可不用特殊的啟示,正當 使用通常的手段,便可得到此確信11。所以信徒都當分外殷勤,使 自己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12;因此他的心便在聖靈的平安與 喜樂中,在愛神與感謝神上,並在順服之義務的能力與喜樂上逐 漸增長,這些都是此確信的果實13。此確信不致令人傾于放蕩14。 四、真信徒對于自己得救的確信可能有種種不同的動搖、減 少,或間斷,如因忽略而未能保守;或因墜入損害良心而使聖靈 擔憂的某些特殊罪惡中,或因突如其來的試探,或神收回瓷笑臉 的光照,甚至讓敬畏神的人行走在黑暗中,而無亮光15;但他們並 非完全缺乏神在他們心中所賜的生命之種子與信仰的生命,愛基 督和愛弟兄的心,內心誠實和盡本分的良心。從這些事,由于聖 靈的工作,此確信在適當的時候可以恢復16,同時借著這一切,他 們不致完全絕望17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伯八13-14;彌三11;申廿九19;約八41。 2. 太七22-23;伯八13。 3. 約壹二3,三14、18、19、21、24,五13。 4. 羅五2、5。 5. 來六11、19。 6. 來六17-18。 7. 彼后一4-5、10-11;約壹二3,三14;林后一12。 8. 羅八15-16。 9. 弗一13-14,四30;林后一21-22。 10. 約壹五13;賽五十10;可九24;詩八十八1-18,七十七1-12。 11. 林前二12;約壹四13;來六11-12;弗三17-19。 12. 彼后一10。 13. 羅五1-2、5,十四17,十五13;弗一3-4;詩四6-7,一一九32。 14. 約壹二1-2,三2-3,一6-7;羅六1-2,八1、12;多二11-12、14; 林后七1;詩一三O4。 15. 歌五2-3、6;詩五十一8、12、14,七十七1-10,卅一22,八十八1-18 ; 弗四30-31;太廿六69-72;賽五十10。 16. 約壹三9;路廿二32;伯十三15;詩七十三15,五十一8、12;賽五十10。 17. 彌七7-9;耶卅二40;賽五十四7-10;詩廿二1,八十八1-18。 第十九章 論神的律法 一、神給亞當一個律法作行為之約,神借此約來束縳他和他 的后裔,來親自、完全、切實並永遠順服瓷;遵守此約予以生命 的應許,破壞此約予以死亡的威嚇;神又賜給亞當遵守此律法的 能力與成就力1。 二、此律在亞當墮落之后,仍為完全之義的準則,並如此成 為神在西乃山所頒布又刻于兩塊石版上的十誡2;頭四誡是我們對 神當盡的本分,其余六誡是我們對人的本分3。 三、除此律(通常稱為道德律)之外,神喜歡把禮儀律賜給 尚為幼稚教會的以色列民,其中有些象征的儀式:一方面是關于 禮拜的,預表基督和瓷的恩惠、行為、苦難和恩益4;一方面是提 示種種道德義務的訓令5。這些禮儀律在今日新約時代都廢止了6。 四、神把以色列民當作一個政治體,所以又賜給他們種種的 司法律。這些司法律都隨著以色列國同歸于盡,這些司法律除了 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,現今不再有任何約束7。 五、道德律永遠約束世上一切的人,稱義的和其余的人,命 令他們遵守8。這並不只是為了律法的內容,也是為了頒布此律法 者,創造主宰神的權威9。基督在福音中並非廢掉這義務,反更堅 固之10。 六、真信徒雖不在為工作(行為)之約的律法下得稱為義或 被定罪11;可是這律法對于他們或別人都大有用處。即律法乃生活 的規律,使他們知道神的旨意和他們的義務,指示、約束他們照 著去行12。又因令他們發現他們的本性、內心和生活上有罪的敗壞 13,當他們按律法檢查自己的時候,就越發知道罪,為罪而謙卑, 以致憎惡罪14,同時更明確認識自己需要基督和瓷完全的順服15。 照樣,律法對于重生的人去防止腐敗,禁止罪惡上也是有用的16。 又因律法的威嚇,就指出他們的罪所應得的,雖然得免律法所威 嚇的咒詛,但因罪的緣故在今生要受苦17。照樣,律法的應許也指 示他們,神喜悅人的順服並遵行律法所得的祝福18,不是因行工作 之約的律法而得19,所以人行善棄惡,是因律法勉勵他行此棄彼, 這不足以証明他是在律法之下,而不在恩典之下20。 七、上述律法的用處也並不與福音的恩典背道而馳,乃與之 巧妙融合21。基督的靈制服人的意志,並賜以能力,使他甘心樂意 行神的旨意,即在律法中所啟示要行的那些事22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創一26-27,二17;羅二14-15,十5,五12、19;加三10、12; 傳七29;伯廿八28。 2. 雅一25,二8、10-12;羅十三8-9,三19;申五32,十4;出卅四1。 3. 太廿二37-40;出二十3-18。 4. 來九1-28,十1;加四1-3;西二17。 5. 林前五7;林后六17;猶23。 6. 西二14、16-17;但九27;弗二15-16。 7. 出廿一1-36,廿二1-29;創四十九10;彼前二13-14;太五17、38-39; 林前九8-10。 8. 羅十三8-10;弗六2;約壹二3-4、7-8;羅三31,六15。 9. 雅二10-11。 10. 太五17-19;雅二8;羅三31。 11. 羅六14,八1;加二16,三13,四4-5;徒十三39。 12. 羅七12、22、25;詩一一九4-6;林前七19;加五14、16、18-23。 13. 羅七7,三20。 14. 雅一23-25;羅七9、14、24。 15. 加三24;羅七24-25,八3-4。 16. 雅二11;詩一一九101、104、128。 17. 結九13-14;詩八十九30-34。 18. 利廿六1-14;林后六16;弗六2-3;詩卅七11,十九11;太五5。 19. 加二16;路十七10。 20. 羅六12、14;彼前三8-12;詩卅四12-16;來十二28-29。 21. 加三21。 22. 結卅六27;來八10;耶卅一33。 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一、基督為福音時代的信徒所獲得的自由乃是免去罪的刑罰 、神的忿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詛1;又使他們脫離這現今邪惡的世界 、撒但的捆綁、罪惡的轄制2、苦難的殘害、死亡的毒鉤、墳墓的 勝利、並永遠的定罪3;又使他們自由接近神、順服神4,並非出于 奴仆的心仍舊害怕,乃是出于兒子愛父的心,甘心樂意的順服5。 這一切對于律法時代的信徒也有共同的權利6;但在新約時代,基 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擴大了,因他們已脫離服從猶太教禮儀的軛7, 更坦然無懼地接近施恩寶座8,與神自由之靈有交通,這交通比律 法時代的信徒平時所參與的更豐滿9。 二、惟獨神是良心的主10,在信仰或崇拜上凡與聖經相反,或 在聖經以外屬乎人的教訓與命令,就是賣掉良心的真自由11;若勉 強人不加理解的相信12,又要求人絕對的、盲從的順服,這就是毀 滅良心的自由和理性13。 三、凡以基督徒自由為口實而犯罪的人,或心中懷著惡欲, 就是破壞基督徒自由的目的;這目的就是,我們既從仇敵手中被 救出來,就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無懼地以聖潔和公義服事瓷14。 四、因為神並未企圖破壞瓷所制定的權柄,和基督所獲得的 自由,乃是互相維持,彼此保守;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為口實的 人,若反抗國家或教會任何合法的權柄,或其合法的執行,就是 反抗神的命令15。人所發表的意見,或支持的行為若違反天性,或 有關信仰、崇拜、行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則,或反抗敬畏神之人 的權柄,或如此等之錯謬見解與行為,或在本質上,或在公義以 及保持的方法上,對于基督所設立的教會外部安全與次序有妨礙 的意見與行為開發,均可受教會的譴責16並經由國家執政者17的權 柄,合法地予以制裁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多二14;帖前一10;加三13。 2. 加一4;西一13;徒廿六18;羅六14。 3. 羅八28,八1;詩一一九71;林前十五54-57。 4. 羅五1-2。 5. 羅八14-15;約壹四18。 6. 加三9、14。 7. 加四1-3、6-7,五1;徒十五10-11。 8. 來四14、16,十19-22。 9. 約七38-39;林后三13、17-18。 10. 雅四12;羅十四4。 11. 徒四19,五29;林前七23;太廿三8-10,十五9;林后一24。 12. 西二20-23;加一10,二4-5,五1。 13. 羅十17,十四23;賽八20;徒十七11;約四22;何五11; 啟十三12、16-17;耶八9。 14. 加五13;彼前二16;彼后二19;約八34;路一74-75。 15. 太十二25;彼前二13-14、16;羅十三1-8;來十三17。 16. 羅一32;林前五1、5、11、13;約貳10-11;帖后三14; 提前六3-5,一19-20;多一10-11、13,三10;太十八15-17; 啟二2、14-15、20,三9。 17. 申十三2、6;羅十三3-4;約貳10-11;拉七23-28; 啟十七12、16-17;尼十三15、17、21-22、25、30 王下廿三5-6、9、20-21;代下卅四33,十五12-13、16; 但三29;提前二2;賽四十九23;亞十三2-3。 第二十一章 論基督教的禮拜和安息日 一、人之本性指示一位在萬有之上的主宰,又有至上的主權 ,本為善,又向萬人行善的神,因此人當盡心、盡性、盡力、盡 意敬畏、愛慕、贊美、求告、信靠、事奉?1。但敬拜真神,蒙瓷 悅納的方法,就是瓷自己所設立的,又受瓷自己所啟示的旨意之 限制,我們不可按人的想象和私見,撒但的提議,或以任何可見 的表象,或其他非聖經所規定的方法來敬拜神2。 二、惟獨為父、子、聖靈的神當受宗教的敬拜3,天使、聖徒 ,或任何其他受造物都不當受敬拜4。人類墮落后的敬拜並不是沒 有中保的,也不是憑著任何其他別的仲裁,乃惟獨以基督為中保5。 三、感謝的祈禱既為宗教禮拜的主要部分6,所以神吩咐萬人 祈禱7,為求祈禱蒙垂聽,就必得奉聖子的名8,憑聖靈的幫助9, 遵神的旨意10,以悟性、謙卑、熱心、信心、和恆心去求11;出聲 祈禱時,就當用人所明白的言語12。 四、當為合理的事祈禱13,並為現存的,或將要生存的各等人 祈禱14;但不可為死人祈禱15,也不可為那些明知犯必死之罪的人 祈禱16。 五、以虔誠敬畏之心來誦讀聖經17;純正的講道18,以理解、 信心,和敬虔來正當聽神的話而順服神19,心被恩感歌唱詩篇20。 正當執行或按理領受基督所設立的聖禮,均為一般敬拜神的部分21 ;此外,如宗教的宣誓22、誓願23、嚴肅的禁食24,以及特殊時節 的感恩等25,都當按時期與季節,以聖潔和敬虔的方式舉行26。 六、宗教禮拜中的祈禱以及其他任何部分,現今在福音時代 ,既不限于任何地域或任何方向,亦不因地域與方向而蒙悅納27; 乃要隨地28以心靈和誠實敬拜神29,每日30在個人家中31,獨自在隱 密處32;且更加嚴肅地在公共聚會中敬拜神。當神以其聖言或護理 召聚公共聚會時,就不可漠不關心或故意忽略或放棄33。 七、按一般規定來說,為敬拜神而取出一適當分配的時間這 件事,乃屬自然之理;所以神在聖經中以積極的、道德的,和永 久命令,特別指定七日中的一日為安息,吩咐各世各代的萬人向 瓷遵守此日為聖日34。這聖日從世界之始到基督復活之前為一周的 末一日,自從基督復活之后,這日改為一周的頭一日35,這在聖經 中稱為主日36,而且要繼續下去,此為基督教的安息日,直到世界 之末37。 八、所以當向主守此安息日為聖,人人要適當準備自己的心 ,事先整頓日常用務,非但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、言談、思想、 屬世的職務和消遣38,保守聖潔的安息;也要用全部時間舉行公私 禮拜,並履行必須的與憐憫的義務39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羅一20,十12;徒十七24;詩一一九68,卅一23,十八3,六二8; 耶十7;書廿四14;可十二33。 2. 申十二32;太十五9,四9-10;徒十七25;出二十4-6;西二23。 3. 太四10;約五23;林后十三14;啟五11-13。 4. 西二18;啟十九10;羅一25。 5. 約十四6;提前二5;弗二18;西三17。 6. 腓四6。 7. 詩六十五2。 8. 約十四13-14;彼前二5。 9. 羅八26。 10.約壹五14。 11.詩四十七7;傳五1-2;來十二28;創十八27;雅五16,一6-7; 可十一24;太六12、14-15;西四2;弗六18。 12. 林前十四14。 13. 約壹五14。 14. 提前二1-2;約十七20;撒下七29;得四12。 15. 撒下十二21-23;路十六25-26;啟十四13。 16. 約壹五16。 17. 徒十五21;啟一3。 18. 提后四2。 19. 雅一22;徒十33;太十三19;來四2;賽六十六2。 20. 西三16;弗五19;雅五13。 21. 太廿八19;林前十一23-29;徒二42。 22. 申六13;尼十29。 23. 賽十九21;傳五4-5;徒十八18。 24. 珥二12;斯四16;太九15;林前七5。 25. 詩一O七1-43;斯九22。 26. 來十二28。 27. 約四21。 28. 瑪一11;提前二8。 29. 約四23-24。 30. 耶十25;申六6-7;伯一5;撒下六18、20;彼前三7;徒十2。 31. 太六11;書廿四15。 32. 太六6;弗六18。 33. 賽五十六6-7;來十25;箴一20-21、24,八34;徒十三42,二43; 路四16。 34. 出二十8、10-11;賽五十六2、4、6-7。 35. 創二2-3;林前十六1-2;徒二十7。 36. 啟一10。 37. 出二十8、10;太五17-18。 38. 出二十8,十六23、25-26,29-30,卅一15-17;賽五十八13; 尼十三15-19、21-22。 39. 賽五十八13;太十二1-13。 第二十二章 論合法的宣誓和許願 一、合法的宣誓乃是宗教禮拜的一部分1,在正當場合的時候 ,宣誓者嚴肅地呼求神為他所宣述、所應許的作見証;並按照他 所宣誓的真偽來施行判斷2。 二、人只當用神的名來宣誓,並當存完全聖潔與敬畏的心來 使用3。因此,人若用那榮耀可敬畏的名虛偽地或輕率地宣誓,或 用別的名宣誓,都是有罪的、可憎惡的4。然而,在舊新約聖經中 ,有關重大事件的宣誓是為神的話語所認可的5;有關此類事件若 有合法權威的命令,需要宣誓,就當遵行6。 三、凡宣誓者要正當考慮此嚴肅行為的重大性,而且只當宣 述內心所十分確信為真實的事7。除了那善良而正當的事,而且自 己相信為善良而正當的事,又能而且決心去行的事以外,人不當 以宣誓來約束自己8。然而關于善良而正當的事,若拒絕合法的權 威所命令的宣誓,乃是罪9。 四、宣誓當用淺顯易明的通常話語,不可用雙關字句或心里 保留10(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種意思與所言者相違)。宣誓並不負有 犯罪的義務,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,縱使令宣誓者受虧損,也 必得履行11;就是對異端者或不信派宣了誓,也不可廢棄12。 五、許願與帶應許的宣誓在性質上是相同的,當用類似的宗 教敬虔的態度來許願,而且要以同樣的誠實來履行13。 六、除了對神以外,人不可對任何受造之物許願14。為了許願 被接納,就當從信仰與義務的良心發出,對所蒙受的憐憫心存感 謝,或為求的已經得著而感謝;借此自己必須盡的本分,或對其 他的事,在適當的范圍與期間內,應更加嚴格地約束自己15。 七、人不可宣誓去行聖經所禁止的事,或妨礙聖經所吩咐的 本分,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,或神未應許給能力而去實行的 事16。從這幾點看來,羅馬天主教修道者誓願一輩子過獨身生活, 自願貧困,或修道者的服從,都離高度的完全相去甚遠,以致成 為迷信與犯罪的陷阱,基督徒絕不可自陷其中17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申十20。 2. 出二十7;利十九12;林后一23;代下六22-23。 3. 申六13。 4. 出二十7;耶五7;太五34、37;雅五12。 5. 來六16;林后一23;賽六十五16。 6. 王上八31;尼十三25;斯十5。 7. 出二十7;耶四2。 8. 創廿四2-3、5-6、8-9。 9. 民五19、21;尼五12;出廿二7-11。 10. 耶四2;詩廿四4。 11. 撒上廿五22、32-34;詩十五4。 12. 結十七16、18-19;書九18-19;撒下廿一1。 13. 賽十九21;傳五4-6;詩六十一8,六十六13-14。 14. 詩七十六11;耶四十四25-26。 15. 申廿三21-23;詩五十14,六十六13-14,一三二2-5; 創廿八20-22;撒上一11。 16. 徒廿三12、14;可六26;民三十5、8、12-13。 17. 太十九11-12;林前七2、9、23;弗四28;彼前四2。 第二十三章 論民事長官 一、為全世界至高者的主宰與君王的神,為了瓷自己的榮耀 和人類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長官,使他們在神以下,在百姓以上; 為了這個目的,神以刀劍的勢力裝備他們,用以擁護和獎勵善人 ,處罰行惡者1。 二、基督徒被召執行民事長官的職務時,接受並執行此職, 乃屬正當之事2,當執行職務時,應照各國家健全的法律來維持敬 虔、正義與和平3;所以為了這個目的,現今在新約之下,他們可 以為了正當與不得已的理由從事合法的戰爭4。 三、民事長官不可擅自講道並施行聖禮,或執掌天國鑰匙之 權5,或干涉有關信仰的事。然而他卻有權,也是他的本分去保持 教會內的一致與和平,維持神真理的純正無缺,禁止褻瀆和異端 ,防止或改革在禮拜與教規中所有的腐敗和濫用,並正當地規定 、執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儀式6。為了更生實效的目的,他有權召 集教會會議,出席會議,並規定在會議中所處理的一切事,乃為 合乎神的旨意7。 四、為民事長官祈禱8,尊敬他們的人格9,給他們納稅或繳交 其他費用10,服從他們合法的命令,並為良心的緣故服從他們的權 威11,乃是人民的義務。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長官,並不因此 使他正當而合法的權威失效,也不能使人民不順從他12;教會人員 亦當順從13;教皇無權統治他們,或管轄他們的百姓。更不能判定 他們為異端者,或任何其他借口來剝奪他們的領土或生命14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羅十三1-4;彼前二13-14。 2. 箴八15-16;羅十三1-2、4。 3. 詩二10-12,八十二3-4;提前二2;撒下廿三3;彼前二13。 4. 路三14;羅十三4;太八9-10;徒十1-2;啟十七14、16。 5. 代下廿六18;太十八17,十六19;林前十二28-29,四1-2; 弗四11-12;羅十15;來五4。 6. 賽四十九23;羅十三1-6;詩一二二9;斯七23-28;利廿四16; 申十三5-6、12;王下十八4;代上十三1-9;王下廿三1-26; 代下卅四33,十五12-13。 7. 代下十九8-11、29-30;太二4-5。 8. 提前二1-2。 9. 彼前二17。 10. 羅十三6-7。 11. 羅十三5;多三1。 12. 彼前二13-14、16。 13. 羅十三1;王上二35;徒廿五9-11;彼后二1、10-11;猶一8-11。 14. 帖后二4;啟十三15-17。 第二十四章 論結婚與離婚 一、結婚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;若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 子,女人有一個以上的丈夫,都不合法1。 二、婚姻制度的設置乃為夫妻的互助2,按正道生兒養女,繁 殖人類,增加教會聖潔的后裔3,並防止污穢不潔4。 三、凡能用自己的判斷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結婚5。但基 督徒的本分是只當在主里面結婚6。所以承認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 ,不應與不信派,天主教徒,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結婚。敬虔的人 不可借著與那些在生活上罪惡昭彰,或持守可詛異端的人結婚, 而同負一軛7。 四、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親等內結婚8,此等亂 倫的婚娶不能因人為的律法,或雙方的同意就成為夫婦同居的合 法婚姻9。若鰥寡娶嫁,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親屬,女人亦不 可嫁其夫至親近的親屬,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親屬一樣10。 五、婚約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,如在結婚之前被發見,清 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11。結婚后犯奸淫,清白者一 方可以提出離婚12,並于離婚之后,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,與他 人結婚乃認為合法13。 六、人的敗壞雖然有利于辯護的傾向,想用不正當的手段, 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開,但除了奸淫或教會與民事長官無法 調解的故意離棄以外,沒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14。離婚當遵照有 秩序的手續公開進行,當事者不可隨己意私自離開15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創二24;太十九5-6;箴二17;林前七2;可十6-9。 2. 創二18。 3. 瑪二15。 4. 林前七2、9。 5. 來十三4;提前四3;林前七36-38;創廿四57-58。 6. 林前七39。 7. 創卅四14;出卅四16;申七3-4;王上十一4;尼十三25-27; 瑪二11-12;林后六14。 8. 利十八18;林前五1;摩二7。 9. 可六18;利十八24-28。 10. 利二十19-21。 11. 太一18-20。 12. 太五31-32。 13. 太十九9;羅七2-3。 14. 太十九8-9、6;林前七15。 15. 申廿四1-4;斯十3。 第二十五章 論教會 一、無形的大公教會或普世教會為過去、現在與將來在教會 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合而為一的選民總數所構成。這教會就是 主的配偶、身體和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1。 二、有形的教會在福音時代(在律法時代僅限于一個民族) 也是大公的、普世的,為凡承認真實宗教者2,以及彼等之子女3所 構成。這教會是主耶穌基督的國度4,神的家族5,在此以外是沒有 得救常例的可能性6。 三、基督為了召開並成全在今世生活的聖徒,直到世界之末 ,就把牧職、聖言以及神的典章賜給這大公和有形的教會。按照 瓷的應許,借著自己的臨在和聖靈,為達成目的而使之生效7。 四、此大公教會有時比較顯明,有時比較不顯明8。作此教會 肢體的各個教會的純正程度之差異,乃是根據其所教導並接納之 福音要理,所執行的儀式,並所守的公共禮拜的純正程度之多寡 而定9。 五、天下最純正的教會也難免有混雜和錯謬`10。有些教會簡 直不是基督的教會,腐敗到成為撒但的會堂的程度11;雖然如此, 在地上總有按神旨意敬拜瓷的教會12。 六、教會除主耶穌基督以外無元首13。不拘怎樣說,羅馬教會 的教皇並非教會的元首,乃是那敵基督者、那大罪人,和滅亡之 子,那在教會中高抬自己,扺擋基督,和一切稱為神的14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弗一10、22-23,五23、27、32;西一18。 2. 林前一2,十二12-13;詩二8;啟七9;羅十五9-12。 3. 林前七14;徒二39;結十六20-21;羅十一16;創三15,十七7; 加三7、9、14;羅四。 4. 太十三47;賽九7。 5. 弗二19,三15;箴廿九18。 6. 徒二47。 7. 林前十二28;弗四11-13;太廿八19-21;賽五十九21。 8. 羅十一3-4;啟十二6、14;徒九31。 9. 啟二,三;林前五6-7。 10. 林前十三12;啟二,三;太十三24-30、47。 11. 啟十八2;羅十一18-22。 12. 太十六18,廿八19-20;詩七十二17,一O二28。 13. 西一18;弗一22。 14. 太廿三8-10;帖后二3-4、8-9;啟十三6。 第二十六章 論聖徒相通 一、凡借基督的靈,又借著信與元首耶穌基督聯合的眾聖徒 ,就在基督的恩惠、受苦、死亡、復活以及榮耀上彼此有交通1, 並且他們既在愛里彼此聯合,便分享彼此的恩賜2,又為助成里面 的人與外面的人之互相益處而履行公私的義務3。 二、在信仰的承認上為聖徒的,就當在敬拜的事上維持一聖 潔的團契與交通,又當舉行其他屬靈的聚會,為求得共同的造就4 ,又當按各人所能和所需,在物質的事上彼此幫助。這種聖徒相 通,要按照神賜的機會達于各處一切稱呼主耶穌之名的人5。 三、聖徒與基督所有的這種交通絕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,或 在任何一方面與瓷平等,若如此主張乃為不虔或褻瀆6。聖徒間彼 此相通並不侵犯各人對自己所有物持有的權利或所有權7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約壹一3;弗三16-19;約一16;弗二5-6;腓三10;羅六5-6;提后二12。 2. 弗四15-16;林前十二7,三21-23;西二19。 3. 帖前五11、14;羅一11-12、14;約壹三16-18;加六10。 4. 來十24-25;徒二42、46;賽二3;林前十一20。 5. 徒二44-45;約壹三17;林后八,九;徒十一29-30。 6. 西一18-19;林前八6;賽四十二8;提前六15-16;詩四十五7;來一8-9。 7. 出二十15;弗四28;徒五4。 第二十七章 論聖禮 一、聖禮是恩典之約的聖潔標記與印証1,由神直 接所設立2, 為要表征基督和瓷的恩惠,並堅持我們在瓷里面的關切3; 又在屬 教會的人與世界其余的人之間設立一可見的區分4;並 且按照神的 話,在基督里嚴肅地服事神5。 二、在每一聖禮中,在標記與表征之間都有一種屬靈的關系 ,或言聖禮上的聯合;因此一聖禮的名稱與功效可歸其他聖禮使 用6。 三、在正當執行的聖禮中所表示的恩典,並非由于聖禮的本 身所給與的任何效力,亦非在乎執行聖禮者的虔誠或存心7,乃在 乎聖靈的工作8,和設立聖禮的話語,在此話語中含有吩咐人使用 聖禮的命令,又給那配領受聖禮者得福益的應許9。 四、我們的主基督在福音中只設立了兩個聖禮,即洗禮和主 餐;二者除正式受封立的牧師執行外,任何人不得執行10。 五、舊約的聖禮關于屬靈之事所表征的,與新約的聖禮在本 質上相同11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羅四11;創十七7、10。 2. 太廿八19;林前十一23。 3. 林前十16,十一25-26;加三17、27。 4. 羅十五8;出十二48;創卅四14;林前十21。 5. 羅六3-4;林前十16、21。 6. 創十七10;太廿六27-28;多三5。 7. 羅二28-29;彼前三21。 8. 太三11;林前十二13。 9. 太廿六27-28,廿八19-20。 10. 太廿八19;林前十一20、23,四1; 來五4。 11. 林前十1-4,五7-8。 第二十八章 論洗禮 一、洗禮乃耶穌基督所制定的新約聖禮1,非但為嚴肅承認受 洗者的加入有形教會2,且亦對他表明並印証恩約3,與基督聯合4 、重生5、赦罪6,借耶穌基督將他自己奉獻給神,行事為人有新生 的樣式7,此聖禮乃基督親自指定,應在教會中繼續,直到世界的 末了8。 二、在此聖禮中所用的外部物質為水,正式蒙召的福音使者 ,當奉父、子,和聖靈的名給受洗者施洗9。 三、在受洗者頭上澆水或洒水就是正當地施行洗禮,無須將 受洗者浸入水中10。 四、非但實際承認相信並順服基督者當受洗11,而且相信之父 母的一方或雙方的嬰孩,也當受洗12。 五、輕視或忽略洗禮,雖為大罪13,但恩典與救恩和洗禮並無 不可分之關系,以致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14,或凡受洗者無疑 都重生了15。 六、洗禮的效果並不系于洗禮執行的瞬間16;然而,若正當使 用此禮,聖靈非但將所應許的恩典提供給他們,而且也按著神自 己美意的計劃,在瓷指定的時間,向所應領受此恩典的人(不拘 老幼)實際顯明之並授予之17。 七、洗禮對任何人只執行一次18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太廿八19;可十六16。 2. 林前十二13;加三27-28。 3. 羅四11;西二11-12。 4. 加三27;羅六5。 5. 多三5。 6. 可一4;徒二38,廿二16。 7. 羅六3-4。 8. 太廿八19-20。 9. 太三11,廿八19-20;約一33;徒十47,八36、38。 10. 來九10、19-22;徒二41,十六33;可七4。 11. 可十六15-16;徒八37-38。 12. 創十七7、9-10;加三9、14;西二11-12;徒二38-39 羅四11-12;林前七14;太廿八19;可十13-16;路十八15。 13. 路七30,出四24-26。 14. 羅四11;徒十2、4、22、31、45、47。 15. 徒八13、23。 16. 約三5、8。 17. 加三27;多三5;弗五25-26;徒二38、41。 18. 多三5。 第二十九章 論主的晚餐 一、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,制定了瓷的血與體的聖禮,稱之 為主的晚餐,在教會中遵守,直到世界之末,為的是永遠記念瓷 自己犧牲之死,保証真信徒在其中所應得的一切恩益,並在瓷里 面得著屬靈的滋養和生長,使他們更進一步對主盡應盡的本分。 聖餐又是作為基督奧秘身體之肢體的信徒,與基督有交通,並彼 此交通的一種聯系和保証1。 二、在此聖禮中並非基督被獻給父神,亦非為活人死人的赦 罪而獻上現實的犧牲2,只是記念主一次在十字架上獻上瓷自己, 也是以贊美向神獻上屬靈的祭物3。所以天主教所稱之彌撒祭,是 極其可憎地有損于基督僅一次的獻祭,就是為選民的眾罪所獻獨 一的挽回祭4。 三、在此聖禮中,主耶穌派定教牧者向會眾宣告瓷的制度之 言,祈禱、祝福、餅與酒,于是分別為聖,以后拿起餅來掰開, 拿起杯來(他們自己領受),將二者分給領聖餐者5,但不可分給 未出席者6。 四、個人彌撒,就是單獨從神甫和任何人所領受的聖禮7,或 拒絕信徒領受主杯8;崇拜餅酒,或將之舉起,捧持游行令人崇拜 ,或為任何宗教用途的借口而將聖品保存,都與此聖禮的本質, 並基督的制定相背9。 五、根據基督所定的用途,被正當聖別的此聖禮中的外部物 質(餅與酒),有時是真實的,但可是只能在典禮方面來說,與 被釘十字架的基督有如此的聯屬,以致這聖品被稱為所表明基督 的身體和血10;雖然如此,在本質與性質的關系上來說,這些聖品 真只是餅和酒,正如從前一樣11。 六、主張餅與酒的本質,經過神甫的聖別或他種方法,而變 為基督之體與血的本質(所謂化體說)的教義,不但不合聖經, 而且違反常識和理性;顛覆聖禮的特質,又造成各種迷信與粗野 的偶像的原因12。 七、配領聖餐者,在此聖禮中外部參與有形之物時13,也是在 里面憑信心,不是憑血肉之體,乃是真實地、屬靈地,領受被釘 十字架的基督,並以瓷為糧,和瓷受死的一切恩益。基督的體和 血雖非具體地在餅酒之內,或與之同在,或在其下;然而在靈性 方面來說,在此聖禮中,對信者的信仰實在是同在的,正如餅與 酒對信徒外部的感官一樣14。 無知與邪惡之人雖然領受此禮之餅與酒,但不能領受該物質 所表明的;由于他們不合理領受主餐,反而干犯主的身體和血, 就定自己的罪。因此凡無知與不敬虔的人,既因他們不適宜與主 相交,所以他們就不配來赴主的筵席,若他們仍然如此,他們就 大大獲罪于基督,因此他們不能領受聖餐15,或被準許領受16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林前十一23-26,十16-17、21,十二13。 2. 來九22、25-26、28。 3. 林前十一24-26;太廿六26-27;路廿二19-20。 4. 來七23-24、27,十11-12、14、18。 5. 太廿六26-28;可十四22-24;路廿二19-20;林前十一23-26。 6. 徒二十7;林前十一20。 7. 林前十16。 8. 可十四23;林前十一25-29。 9. 太十五9。 10. 太廿六26-28。 11. 林前十一26-28;太廿六29。 12. 徒三21;林前十一24-26;路廿四6、39。 13. 林前十一 28,五7-8。 14. 林前十16、3-4。 15. 林前十一27-29;林后六14-16;林前十21。 16. 林前五6-7、13;帖后三6、14-15;太七6。 第三十章 論教會的懲戒 一、為教會之王與元首的主耶穌已將教會行政權交于教會職 員之手,但他們與民事長官不同1。 二、天國的鑰匙既交給這些職員,因此他們有留下罪或赦免 罪的權柄,本著神的道和懲戒,對不悔改的人,關閉天國;又按 情形之所需,借宣傳福音和撤除懲戒,向悔改的罪人開放天國2。 三、教會為了矯正或獲得犯罪的弟兄,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樣 的罪,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團的酵;擁護基督的尊榮和福音神聖的 承認;避免神的震怒(如他們容忍惡譽昭彰和剛愎的犯罪者來褻 瀆神的聖約,和此約的印証,此忿怒正可臨到教會),必須實行 懲戒3。 四、為了更圓滿地達成以上的目的,教會職員應當按著犯罪 的性質和犯罪者的罪狀,予以勸戒,一時停止聖餐,並除教4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賽九6-7;提前五17;帖前五12;徒二十17-28;來十三7、17、24; 林前十二28;太廿八18-20;約十八36。 2. 太十六19,十八17-18;約二十21-23;林后二6-8。 3. 林前五,十一27-34;提前五20,一20;太七6;猶23。 4. 帖前五12;帖后三6、14-15;林前五4-5、13;太十八17;多三10。 第三十一章 論教會的總會和會議 一、為了教會有更好的治理與進步的造就,應當有通常所謂 之總會或會議的聚集1。 二、執政者為了磋商並勸告有關宗教問題,可以有權召開教 職者(牧師)及其他適當人員的會議2;若執政者公然與教會為敵 ,基督的教職者便可憑著自己的職權,或他們與代表各教會的適 當人員,在此種會議中會合3。 三、教義爭論,良心問題,為公共崇拜與教會行政的良好秩 序之規則與指示的制定,受理有關惡政(處理不當)的控訴及其 具有權威性的決定等行政權,皆屬教會會議。此種命令與決定, 如果合乎聖經,應當尊敬順從,並非僅因其合乎聖經,且亦因其 按神的命令在聖經中所制定的權威4。 四、使徒時代以后所有的教會會議,不拘是世界性的會議, 或地方性的會議,都有錯謬的可能,而且許多會議已經有了錯謬 。所以不可拿這些會議所規定的,當作信仰與行為的準則,只可 用為幫助信仰與生活5。 五、教會總會和會議,除了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,不可處理 或決定任何事。不可干涉有關一般社會的國政,若遇有非常的事 ,可以謙恭地向政府請願;或在政府官長所要求的情形下,為滿 足良心,可向政府提出忠告6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徒十五2、4、6。 2. 賽四十九23;提前二1-2;代下十九8-11、29-30; 太二4-5;箴十一14。 3. 徒十五2、4、22-23、25。 4. 徒十五15、19、24、27-31,十六4;太十八17-20。 5. 弗二20;徒十七11;林前二5;林后一24。 6. 路十二13-14;約十八36。 第三十二章 論人死后的狀態和死人復活 一、人的身體死后歸土,而見朽壞1。但靈魂(既不死,又不 睡眠)卻永存不滅,所以立刻歸返賜靈的神2。義人的靈魂,既在 那時在聖潔上得以安全,就被接入高天,在榮光中得見神面,在 那里等候身體的完全得贖3。惡人的靈魂要被拋在地獄里,留在痛 苦與完全黑暗中,等候大日的審判4。除此兩處以外,聖經並未言 及靈魂離開身體,別有所歸。 二、在末日還活著的人不死,卻要改變5;凡死了的人都必復 活,帶著原來的身體,性質雖異,但不是別的,這身體與靈魂再 度結合,直到永遠6。 三、惡人的身體,將因基督的權能,復活受辱;義人的身體 ,將因基督的靈復活得榮,與基督自己的榮耀身體相似7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創三19;徒十三36。 2. 路廿三43;傳十二7。 3. 來十二23;林后五1、6、8;腓一23;徒三21;弗四10;約壹三2。 4. 路十六23-24;徒一25;猶6-7;彼前三19。 5. 帖前四17;林前十五51-52。 6. 伯十九26-27;林前十五42-44。 7. 徒廿四15;約五28-29;林前十五42-44;腓三21。 第三十三章 論最后的審判 一、神已經定了日子,借耶穌基督父神已將一切審判的權柄交 給1憑公義審判世界2。在那日,非但墮落的天使要受審判3,就是 凡活在世上的眾人,都要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,為自己的思 想、言語、行為有所陳述,按肉身所行的,或善或惡受報4。 二、神指定此日的目的,是為在選民永遠的救恩上5,彰顯神 憐憫(恩惠)的榮耀,又在邪惡悖逆的遺棄者的處罰上,彰顯神 公義的榮耀。那時義人必入永生,領受從主而來之喜樂與愉快的 豐滿6;但那不認識神、不順從耶穌基督的惡人,必被扔到永遠的 痛苦中,離開主的面,和瓷權能的榮光,受永遠滅亡的刑罰7。 三、基督既為了阻止眾人犯罪,又使敬虔之人在苦難中多得 安慰8,就令我們確信將來必有審判之日;所以瓷不叫人知道那日 子,為的是叫人可以擺脫一切屬肉體的安全,時常儆醒,因為他 們不知道什麼時辰主要來;就叫他們預備說:主耶穌啊,我願你 快來。阿們9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1. 徒十七31。 2. 約五22、27。 3. 林前六3;猶6;彼后二4。 4. 林后五10;傳十二14;羅二16,十四10、12;太十二36-37。 5. 羅九23;太廿五21。 6. 羅二5-6,九22;帖后一7-10。 7. 太廿五31-46;徒三19;林后五10-11。 8. 彼后三11、14;林后五10-11;帖后一5-7;路廿一27-28; 羅八23-25;賽四十六4。 9. 太廿四36、42-44;可十三35-37;路十二35-36;啟廿二20。